第五批国采目前正部署报量工作,同时第四批国采也逐步落地。目前福建、甘肃、辽宁、广东、宁夏、江苏、河南、山西、浙江、贵州、黑龙江、河北12省已经明确第四批国采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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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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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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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21年5月1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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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21年5月1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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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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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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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21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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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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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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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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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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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1年5月1日
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及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已调整至对应福建省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含)以下的,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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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内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不纳入医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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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以外产品,按不超过集采实施前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对销售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按2-3年过渡期调整到位,首年暂以销售价格下调30%确定支付标准,下调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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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并以最高销售限价为支付标准。
根据医药工作室的统计,截止目前已有28省(市)发文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其中福建、甘肃、辽宁、广东、宁夏、江苏、河南、山西、浙江、贵州、黑龙江、河北11省已经明确第四批国采落地执行时间。
本文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云中鹿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