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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统一门诊慢特病病种,给予3年过渡期,5月1日起执行

2021-04-22 02:13 215

编辑: 安诺影

 

安徽明确全省统一执行6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对于取消的慢特病病种,执行3年过渡期,目录5月1日起执行。

4月15日,安徽省医保局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明确全省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6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标准,要求 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 。自 2021年5月1日 起执行。

新目录包含门诊慢特病病种共63种,新增病种15种 。此次目录调整首次将肺动脉高压、尼曼匹克病等罕见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目录在原城乡居民 47个病种名称中:

  • 删除“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抗排异治疗)”,将部分型号起搏器植入术后并入“心功能不全”;

  • 合并“精神障碍(重性)”和“精 神障碍(非重性)”为“精神障碍”;

  • “淋巴瘤”“骨髓瘤”“恶性肿瘤(放化 疗)”并入“恶性肿瘤”;

  • “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拆分为“溃疡性结肠炎” “克罗恩病”;

  • “慢性活动性肝炎”拆分为“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

  •  “弥漫性结缔组织病”拆分为“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干燥综合征”“结节 性多动脉炎”。


此外,部分病种给予细化编码,可在细化门诊待遇时方便结算使用,供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对于取消的慢特病病种, 文件规定执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已认定门诊慢特病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保障待遇,但不再认定增加新的人员

文件要求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及基金承受能力,按病种合理设置门诊慢特病的医保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病种支付限额应根据病种诊疗用药情况,兼顾病种细分类型的实际费用差距合理确定。鼓励各地创新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方式,可试行门诊按病种付费的办法,对病种年度费用实行限额下按病种结算。

 

4月16日,安徽省医保局印发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该《目录》 是对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的合并、调整与补充,适用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管理。

  • 甲乙药品分类、限定支付条件、凡例说明等按照2020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国家谈判药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参照住院政策确定;

 

  • 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省统一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具体按《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3号)执行。

 

  • 中药饮片执行2020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药饮片目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目录内中药饮片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加慢特病病种门诊用药目录自5月1日起执行。 此后,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根据国家及省级医保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本文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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