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药店因广告违规被罚。
罚款近八成来自药品违法广告
昨天(12月29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今年下半年“神医”“神药”广告排查成果。
从今年5月到11月,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药监局四部门在全省共查处“神医”“神药”相关违法广告案件113件,罚没款169.87万元,其中,药品违法广告58件,罚款133.79万元,占总罚没款金额的78.76%。
有些药店人觉得“打广告是厂家的事,跟我没关系”,其实不然,辽宁省近日曝光的9起典型案例中,就有4起处罚对象是药店。
例如,鞍山立山区***平价大药房在吉林广播电视台影视频道和长影集团电影频道投放“舒筋活络丸” “五味清浊散”等药品广告,其中含有讲述用药经历证明疗效,功能主治等内容的广告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今年3月,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4万元。
锦州*****大药房有限公司在去年12月至今年年2月期间,通过锦州经济广播和锦州综合广播发布“珍立明除障海甫片”药品广告,其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内容,且利用代言人为其销售的药品疗效作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今年6月,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456万元。
公众号发违规广告被罚两万
对药店人来说,除了电视、广播这种“花钱”的广告,自家公众号的“免费”广告也要谨慎。
营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今年8月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广告,其中含有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内容,且与药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11月,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万元。
阜新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今年2月,未经药品主管部门审查,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九芝堂”阿胶广告,其中含有“阿胶有促进淋巴细胞转化作用,可使肿瘤生长减慢、症状改善,生命延长”等大量与该药品说明书内容明显不一致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10月,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5万元。
药店广告的红线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涉事药店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这也给药店人们提了个醒,警惕药店广告最容易误触的红线:

保健品作为药店的重要产品,为其做广告时也需要多加注意:
同时,广告需要在审查后进行发布: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药店人还要避免以养生、健康科普的形式打广告,《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这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小编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