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人员包括:
马兴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许冬瑾,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邱锡伟,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庄义清,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温少生,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马焕洲,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马汉耀,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大浩,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 石,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江镇平,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定安,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张 弘,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崇慧,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平,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家谦,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林国雄,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建华,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中伟,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 敏,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唐 煦,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 磊,时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6号)查明的事实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康美或公司)有关披露信息,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许冬瑾在信息披露、承诺履行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
二、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
三、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四、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未按前期承诺履行增持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许冬瑾,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邱锡伟,时任财务总监庄义清,时任监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温少生,时任监事马焕洲,时任董事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时任独立董事、监事李定安,时任独立董事江镇平、张弘、郭崇慧、张平,时任监事会主席罗家谦,时任副总经理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王敏,时任总经理助理唐煦、陈磊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许冬瑾,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邱锡伟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时任财务总监庄义清,时任监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温少生,时任监事马焕洲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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