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完成的三批四轮国家药品集采中,出现了一批几分钱一片/粒的药品。集采中标执行后,这些品种销售情况如何?
根据药海数据医院市场销售数据: 阿莫西林胶囊有6个企业中标,最低5分钱一粒。 2020年二季度执行集采结果后,阿莫西林胶囊总销售从单季度3000万元跌到不足1000万元,销量和此前持平,原有市场份额大多被中标企业替代。 对乙酰氨基酚片中标产品单片价格全部不足1毛钱,最低仅有3分钱。 市场较小,集采执行后量价都大跌。 从上述两个品种的中标执行情况看,超低价药品在医院市场销量非但没有升高,反而面临下跌风险。 这必然对相关企业、产品继续参与集采造成极大困惑。 从过往集采报价现场看,超低价是打头阵的企业、产品自主报出的,是产品为实现交易的定价决策。 从集采中标执行看,超低价是关乎整个品种的市场地位的,与其他品种的比价关系发生明显变化。 当前药品集采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采用市场化竞争的战略购买。 除此之外,药品集采还应为结果、产业、使用负责。 当全社会都认为“几分钱”的最小单位药价是超低价,就必须重视它。 首先,缺少对中标企业、产品的权益保护。 这方面应该加强集采效率、效益在供、需两侧的测算和干预。 我们不能容忍“招标死”,不能坐视“中标巨亏”。 其次,欠缺对合理成交价的底线考量。 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首要问题是应该放量销售、使用,其次应在市场化竞争的战略购买中竞价、降价。 我们太过于强调后者,恰恰容易轻视前者意义和严重性。 第一,集采中标产品应严格遵守成交契约。 一方面,集采中标产品通过契约要卖给医院市场的成交数量、价格,要做实。 有人出来破坏,要反对、投诉。 另一方面,集采中标产品在成交契约以外的市场销售,比如院外市场销售价格和销售量,应获得多部门鼓励和支持。 第二,集采中标产品应获得部分药店支持。 社会零售药店是纯市场化的主体,其逐利性无可厚非。 对于治疗慢性病的集采中标产品,应尽力获得特药药店、门慢药店的平台支持,哪怕适当在终端售价上加成,也让集采中标产品获得了渠道支持,也使群众提高可及性。 第三,集采中标产品应积极纳入门诊目录。 很多地方医保系统正在探索门诊慢特病药品目录,这是医保支付与集中招采之间合作的绝佳场景。 通过长处方、社区配送、处方外流等正在进行的改革举措,能优化运行成本,形成在基层医药联动、医带动药的进一步成效。 第四,集采中标产品获得相对稳定的购买。 药品集采中标执行一般为一到两年,续期竞标的成交价格高些或低些,都有一定道理。 坚持以仿制药为主的企业十分重视药品集采,并期待从中获得量价平衡、继续坚持的意义。 在万策动态调整的新时期,企业需要安全感。 第五,集采中标产品应保留自我调剂能力。 尤其对于超低价中标产品,企业更应扩大市场曝光度、销售量,并不囿于院端市场的成交份额。 集采机制说到底,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化。 同样,相关企业、产品也不能完全陷入行政化,应重视保留、开拓市场腹地,保护活力。 最后, “量价平衡”不失为一种综合考虑的方式。 一是在集采报价机制中,应 兼顾成交价格的合理底线、成交产能的合理分摊,既实现降价,又避免超低价,提高机制可持续力。 二是在集采中标执行中,兼顾相关企业、产品的商业发展利益变化、探索研究品种集采的风险。
本文来源:E药经理人 作者:码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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