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天津市发布《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明确了药品集采工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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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要求,做好采购量上报、协议签订、执行采购结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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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探索不同形式的集中带量采购,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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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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