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政函〔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国卫办医函〔2021〕474号),我委确定了《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工作中使用。
各地要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为工作目标,对纳入本目录的药品制定完善临床应用指南,明确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加强合理用药监管。《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的药品纳入本《目录》的,按照要求加强重点监控;未纳入本《目录》的,应当持续监控至少满1年后可不再监控,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持续提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本文来源:新康界 作者:健康界 免责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医药行”认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