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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医院新增了限制性医疗技术

2021-03-03 11:45 299





近日,天津市卫健委发布了最新的《天津市有关医疗机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21.02.23)》,据《看医界》了解,本次目录为天津市第三次更新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


作者|子叶 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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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卫健委发布了最新的《天津市有关医疗机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21.02.23)》,据《看医界》了解,本次目录为天津市第三次更新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


2019年9月,天津市卫健委第一次发布了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涉及41家医院,限制类手术包括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血液透析、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等。


而本次更新后,一些三甲医院新增了部分限制类手术,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为例,新增了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系统性产前超声检查、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体外膜式人工肺氧合技术四项限制类医疗技术。


据了解,2020年8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上,也公布了一份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7月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名单的通知,详细公布了该省30多家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


那么,什么是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医院多项技术被列入限制类目录意味着什么?《看医界》专栏作者、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为大家带来了以下解读。


国家规定:限制类医疗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2018年11月1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施行,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提出基本要求。


这里实际上将医疗技术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三类。


《管理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技术,禁止应用于临床(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那么,哪些是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


(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


(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


(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管理办法》规定,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官网公布的2020年7月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名单就应该是根据《管理办法》对该省30多家医疗机构拟新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内的医疗技术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过程。


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是医院水平提升了


据了解,此前卫健委曾公布了国家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包含了15类医疗技术,而在《管理办法》公布后,上海也发布了上海市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9版),30类医疗技术被列入被限制的医疗技术。


由于各省有权在国家版目录基础上增加技术项目,因此,本次广西省卫健委出台的目录名单,是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对自己该管的30多家医疗机构备案目录的确认,并参照其他省份目录有所调整。


要知道,备案是医疗机构首次开展限制性医疗技术要做的事,某家医院新增项目多,说明医院水平提高得快,有的很大的、有名的医院这次目录少或者没有,说明人家原来就在做,不是首次开展这些技术。备案目录多,是器械商利好,而备案目录里医院多,说明医院水平提高了,如果做不了,就不会备案。


临床医疗,安全重于泰山


出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考虑,《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实施限制类医疗技术应该加强管理。


作为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该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限制类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重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有关管理要求。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再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


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权限;对于本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也应该实施备案管理。


总之,临床医疗,人命关天。在鼓励创新和探索新技术的同时,必须加强临床应用管理,否则很有可能将救人的技术变成害命的恶魔。


附:天津市有关医疗机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21.02.23)(与前版对比,红色字体为新增)




本文来源:看医界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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